手機、拍照與亮票
整理自中選會公告與法規,查證於 2026-10-19,一切以中選會與各縣市選委會公告為準。這一頁只講怎麼投,不談任何候選人。
手機與相機
除了執行公務,任何人都不能帶行動電話或有攝影功能的器材進投票所;已經關閉電源的行動裝置不在此限。
- 帶開機的手機進場
- 罰新臺幣 3 萬到 30 萬元(選罷法第 65 條第 3 項、第 106 條)
- 拍別人圈了誰
- 用攝影器材刺探別人圈選的內容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(第 65 條第 4 項、第 106 條)
亮票
圈選之後,不能把圈選內容出示給別人看。違反的人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(選罷法第 63 條第 2 項、第 105 條)。
選舉票不能帶走
不能做
- 把領到的選舉票帶出投票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(第 108 條)
- 把選舉票撕破到不完整這張票變成廢票(第 64 條)
競選衣物與投票日拉票
投票進行期間,在投票所穿戴或標示政黨、政治團體、候選人的旗幟、徽章、物品或服飾,不聽制止的,會被令退出投票所,領到的選舉票收回(選罷法第 65 條)。
投票日當天,任何人都不能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。違反的一般民眾罰新臺幣 10 萬到 100 萬元,經制止不聽的按次處罰(第 56 條、第 110 條)。
投票前,先遮住名字比一輪政見
只看政見、不看是誰,選完才翻牌
也有議員版